支票背書人同意發票人更改票載發票年、月、日者,應依其更改日期負責,又背書人同意,亦非以其於更改處簽名或蓋章為必要,此觀票據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法意,不難明瞭。
70 年台上字第 3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0 年 01 月 08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6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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