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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台上字第 303 號

日期 47 年 03 月 06 日

判例要旨

不當得利,須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為其成立要件,其因時效而取得權利,民法上既有明文規定,即與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之情形有別,不生不當得利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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