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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6 年台上字第 3064 號

日期 56 年 11 月 28 日

判例要旨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律上之性質雖有未同,但二者訴訟上所據之事實如屬同一,則原告起訴時雖係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然在訴訟進行中於他造為時效之抗辯後,亦不妨再基於不當得利之請求權而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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