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實施查封後,就查封物所為之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故不動產物權之移轉,在法院實施查封前,雖已聲請登記,但尚未完成,至查封後始登記完成者,尚不得據以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即非不得訴請法院塗銷其登記。
68 年台上字第 307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8 年 10 月 10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282、129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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