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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8 年台上字第 3079 號

日期 68 年 10 月 10 日

判例要旨

不動產實施查封後,就查封物所為之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故不動產物權之移轉,在法院實施查封前,雖已聲請登記,但尚未完成,至查封後始登記完成者,尚不得據以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即非不得訴請法院塗銷其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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