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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0 年台抗字第 311 號

日期 50 年 12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七條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所謂為訴訟行為者,係指在法院為之,當事人在家中或在他處所所為之準備行為,當然不能認為已為訴訟行為。抗告人之上訴書狀係八月十二日到達法院,即應以是日為上訴書狀提出於法院期日,其何時付託郵局代遞書狀,自可不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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