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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上字第 31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316 號

日期 17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一) 抵銷,應就兩造債務相當額,溯及宜為抵銷時生其效力者,係使得為抵銷之債務,於宜為抵銷時消滅,此後即不生計算利息之問題。(二) 買賣契約並不以訂明交貨期限,及訂立定式字據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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