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就屬於破產財團之不動產所為之拍賣,其效力與執行法院代債務人拍賣不動產之情形不同,依破產法第五條規定,僅準用民事訴訟法,不包括強制執行法,解釋上自無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之餘地。是破產管理人發給上訴人之權利移轉證書,既無法律上之依據,僅可發生一般債權之效力,上訴人未就系爭房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即無從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訴求被上訴人等交還系爭房屋及賠償其損害。
56 年台上字第 322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6 年 12 月 13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290、129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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