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年抗字第 332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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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3 年抗字第 3321 號
判例要旨
得抗告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雖應附記抗告期間及抗告法院,但此原為訓示規定,縱令漏未附記,亦於裁定之效力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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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抗告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雖應附記抗告期間及抗告法院,但此原為訓示規定,縱令漏未附記,亦於裁定之效力不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