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破產宣告後之利息,不得為破產債權,並不包括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抵押權之別除權在內。又該抵押權依民法第八百六十一條本文規定,除原債權外,尚包括利息及遲延利息在內。被上訴人計算上開利息,其利率未超過法律限制部分,自得主張之。
69 年台上字第 336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9 年 10 月 23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400、672、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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