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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年上字第 336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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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1 年上字第 3363 號

日期 30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關於公同共有祭產之訴訟,如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契約未明定得由何人起訴或被訴,則依一般習慣其祭產設有管理人者,該管理人得以自己名義代表派下全體起訴或被訴,其未設有管理人者,各房房長得共同以自己名義代表派下全體起訴或被訴,此項習慣通常可認祭產公同共有人有以此為契約內容之意思,除有反證外自應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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