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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台上字第 338 號

日期 48 年 03 月 18 日

判例要旨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如欲聲請法院予撤銷,必先證明自己之權利係因該項行為致受損害而後可,否則即無撤銷權行使之可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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