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48 年台上字第 338 號日期 48 年 03 月 18 日判例要旨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如欲聲請法院予撤銷,必先證明自己之權利係因該項行為致受損害而後可,否則即無撤銷權行使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