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事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辯論終結後,以發見原審受命推事及審判長推事有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聲請推事迴避之原因,聲請迴避。查該聲請事件並未終結,原審竟不停止訴訟程序,而為上訴人敗訴之終局裁判,又未說明該聲請事件有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自有未合。
73 年台上字第 3385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3 年 08 月 08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897、89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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