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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年渝上字第 35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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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渝上字第 350 號

日期 25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據被上訴人所述起訴原因之事實,上訴人與甲訂立之契約,為雙方通謀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其主張如果屬實,依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本屬當然無效,被上訴人雖援用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定請將該契約撤銷,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撤銷契約亦使契約自始無效,法院就原告所主張起訴原因之事實判斷其法律上之效果,不受原告所述法律上見解之拘束,原審確認該契約為無效,與被上訴人聲明之本旨並無不符,不得謂為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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