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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年台上字第 358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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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7 年台上字第 3581 號

日期 67 年 11 月 01 日

判例要旨

修正土地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私有農地不得移轉為共有之立法目的,在禁止農地成立新共有關係,或由原少數人共有變更為多數人共有,致妨害土地之利用。從而得否移轉登記,應以農地移轉登記時為準。如由法院拍賣者,應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 (參見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 。縱拍賣或其他登記原因發生於土地法第三十條修正之前,仍有該條修正後法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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