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台上字第 3602 號
判例要旨
稻穀借據內既載明逾期不還,其逾期利息穀按每百台斤二台斤計付,則其所稱逾期息穀,當係限期屆滿後依約應納之違約金,相當於民法第二百五十條之規定。法院如認其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亦僅得依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減至相當之數額,不能置其有關違約金之約定於不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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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穀借據內既載明逾期不還,其逾期利息穀按每百台斤二台斤計付,則其所稱逾期息穀,當係限期屆滿後依約應納之違約金,相當於民法第二百五十條之規定。法院如認其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亦僅得依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減至相當之數額,不能置其有關違約金之約定於不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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