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台上字第 3631 號
判例要旨
執行法院拍賣之公告,衹須揭示於執行法院及該不動產所在地即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四條雖另規定:「如當地有公報或新聞紙亦應登載,或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等語,亦僅屬一種訓示規定,不能以其未登載公報或新聞紙,或未依習慣方法公告,即認拍賣為無效。至於就不動產所在地所為公告之揭示方法雖有不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衹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其揭示行為,未經撤銷前要非當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