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台上字第 3631 號

日期 51 年 12 月 26 日

判例要旨

執行法院拍賣之公告,衹須揭示於執行法院及該不動產所在地即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四條雖另規定:「如當地有公報或新聞紙亦應登載,或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等語,亦僅屬一種訓示規定,不能以其未登載公報或新聞紙,或未依習慣方法公告,即認拍賣為無效。至於就不動產所在地所為公告之揭示方法雖有不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衹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其揭示行為,未經撤銷前要非當然無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1 年台上字第 3631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