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所為之有償行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依破產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破產管理人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惟仍應以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得撤銷者,始得撤銷之。
51 年台上字第 3635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1 年 12 月 28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56、130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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