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9 年台抗字第 366 號
判例要旨
反訴制度係為使被告對於原告之訴得與原告對於被告之訴,合併其程序,藉以節時省費,並防止裁判之牴觸而設,故反訴之當事人須與本訴之當事人相同,祇易其原被之地位而已,否則,即與反訴之要件不合。本件相對人某甲、某乙、某丙對於非本訴原告之再抗告人提起反訴,請求返還改良費用,依上說明,其反訴關於再抗告人部分即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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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制度係為使被告對於原告之訴得與原告對於被告之訴,合併其程序,藉以節時省費,並防止裁判之牴觸而設,故反訴之當事人須與本訴之當事人相同,祇易其原被之地位而已,否則,即與反訴之要件不合。本件相對人某甲、某乙、某丙對於非本訴原告之再抗告人提起反訴,請求返還改良費用,依上說明,其反訴關於再抗告人部分即非合法。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