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1 年台上字第 3746 號
判例要旨
當事人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法律基於便宜之理由,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三款固規定於訴訟無礙,不受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條之拘束,但其在本質上仍屬訴之變更。而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合法者,原訴可認為已因而視為撤回時,第一審就原訴所為判決,自當然失其效力。第二審法院應專就新訴為裁判,無須更就該判決之上訴為裁判。原審見未及此,就被上訴人變更之新訴准許,並命上訴人如數給付後,又將第一審判決予以部分廢棄,於法自屬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