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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2 年上字第 3771 號
判例要旨
(一) 債權人本於確定判決,於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受金錢之支付者,該確定判決如未經其後之確定判決予以廢棄,縱令判決之內容不當,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二) 被上訴人於民國十九年對於上訴人請求償還借款之訴訟,係以被上訴人借款償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上訴人主張此項借款已於民國十五年償還被上訴人,不應再執行確定判決取得上訴人之金錢等情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令被上訴人將其因執行所得之金錢返還上訴人,係以上訴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前後兩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原判決認為同一訴訟標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將上訴人之訴駁回,其法律上之見解,殊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