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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9 年台上字第 382 號

日期 69 年 02 月 12 日

判例要旨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向該監所長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定有明文。如當事人為在監所人,而送達人捨監所長官,而逕向當事人之住居處所送達者,縱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受領送達,亦不生送達之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69 年台上字第 382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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