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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年上字第 396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3 年上字第 3968 號

日期 22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一)解除契約,除當事人間有保留解除權之特別約定外,非有法律所認之解除權不得為之。

(二)契約經解除者,溯及訂約時失其效力,與自始未訂契約同。此與契約之終止,僅使契約嗣後失其效力者迥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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