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年上字第 396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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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3 年上字第 3968 號
判例要旨
(一)解除契約,除當事人間有保留解除權之特別約定外,非有法律所認之解除權不得為之。
(二)契約經解除者,溯及訂約時失其效力,與自始未訂契約同。此與契約之終止,僅使契約嗣後失其效力者迥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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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契約,除當事人間有保留解除權之特別約定外,非有法律所認之解除權不得為之。
(二)契約經解除者,溯及訂約時失其效力,與自始未訂契約同。此與契約之終止,僅使契約嗣後失其效力者迥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