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如經債務人以本票係偽造而提起確認該債權不存在之訴,獲得勝訴判決確定時,應認原執行名義之執行力,即因而不存在。若尚在強制執行中,債務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聲明異議。此與同法第十四條所謂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之情形有別,債務人自無由依該條規定提起異議之訴。
廢 69 年台上字第 398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9 年 12 月 10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267、126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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