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如經債務人以本票係偽造而提起確認該債權不存在之訴,獲得勝訴判決確定時,應認原執行名義之執行力,即因而不存在。若尚在強制執行中,債務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聲明異議。此與同法第十四條所謂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之情形有別,債務人自無由依該條規定提起異議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