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0 年台上字第 4001 號
判例要旨
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項,係就契約有法定之解除原因,而行使其解除權之情形所為規定,如契約附有解除條件,則條件成就時,契約當然失其效力,無待於當事人解除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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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項,係就契約有法定之解除原因,而行使其解除權之情形所為規定,如契約附有解除條件,則條件成就時,契約當然失其效力,無待於當事人解除權之行使。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