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台上字第 419 號
判例要旨
再審之訴向原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提起,其再開本案之程序應行言詞辯論者,即按前程序言詞辯論終結前之程序,於再開之範圍內續行辯論,當事人於續行之程序,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且得為自認、捨棄及認諾等行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及第五百零一條之規定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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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之訴向原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提起,其再開本案之程序應行言詞辯論者,即按前程序言詞辯論終結前之程序,於再開之範圍內續行辯論,當事人於續行之程序,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且得為自認、捨棄及認諾等行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及第五百零一條之規定自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