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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9 年台上字第 42 號
判例要旨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三項規定,於請求繼續審判之程序準用之,故繼續審判之請求,顯無理由者,法院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所謂繼續審判之請求顯無理由,必須請求人所主張和解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在法律上顯不得據為請求繼續審判之理由者,始足當之,若請求人所主張和解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尚須調查證據,始能認定其有無繼續審判之理由者,仍應行必要之言詞辯論,不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