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耕地整筆變賣,以價金分配共有人,並不發生農地細分情形,應不在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限制之列。是以共有耕地之共有人請求採變賣共有物分配價金之分割方法,並非不得准許。
64 年台上字第 42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4 年 02 月 26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383、79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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