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年上字第 42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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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2 年上字第 422 號
判例要旨
離婚與撤銷婚姻雖均使已成立之婚姻對於將來失其效力,惟可得撤銷之婚姻係因其成立時即有瑕疵,而離婚之事由則為婚姻成立後所發生,彼此並非一致,故婚姻成立前業已存在之事由,除合於撤銷婚姻之條件時得請求撤銷外,殊無據以請求離婚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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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與撤銷婚姻雖均使已成立之婚姻對於將來失其效力,惟可得撤銷之婚姻係因其成立時即有瑕疵,而離婚之事由則為婚姻成立後所發生,彼此並非一致,故婚姻成立前業已存在之事由,除合於撤銷婚姻之條件時得請求撤銷外,殊無據以請求離婚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