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此項在第二審程序之特別規定,自排除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而優先適用。易言之,當事人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經他造同意外,無準用上開法條但書規定,法院因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