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此項在第二審程序之特別規定,自排除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而優先適用。易言之,當事人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經他造同意外,無準用上開法條但書規定,法院因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之餘地。
80 年台抗字第 4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80 年 01 月 30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051、117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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