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6 年台抗字第 444 號
判例要旨
股票為有價證券,得為質權之標的,其以無記名式股票設定質權者,因股票之交付而生質權之效力,其以記名式股票設定質權者,除交付股票外,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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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為有價證券,得為質權之標的,其以無記名式股票設定質權者,因股票之交付而生質權之效力,其以記名式股票設定質權者,除交付股票外,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