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年上字第 45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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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上字第 451 號
判例要旨
(一) 期條內雖載明無利交還字樣,但所謂無利交還者,係指上告人等依期償還而言,苟逾期不還,則被上告人自得請求定期以後之遲延利息。
(二) 第三人特向債權人訂立承任債務之契約者,債權人因承認契約之效力,即得向第三人為履行債務之請求,雖原債務人嗣後又有自行清償之意思,苟非實行清償,承任人要難主張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