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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台上字第 451 號

日期 52 年 02 月 21 日

判例要旨

上訴人等既已承受被繼承人之遺產取得權利在前,乃復表示拋棄繼承免除義務於後,自與我民法所定繼承原則,為包括的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本質不合,倘許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承認繼承,已為權利之行使,嗣後又准其拋棄繼承,為義務之免除,則不特有礙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利益,且使權利狀態有不確定之虞,自非法所許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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