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違反此項禁止規定之股份轉讓,應屬無效。
70 年台上字第 45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0 年 02 月 12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60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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