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年上字第 47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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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上字第 475 號
判例要旨
(一) 因他人之給付而受利益者,為給付之原因消滅時,應將所受利益返還。
(二) 契約解除後一切權義回復原狀,其所應返還之金錢,自須添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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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因他人之給付而受利益者,為給付之原因消滅時,應將所受利益返還。
(二) 契約解除後一切權義回復原狀,其所應返還之金錢,自須添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