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8 年台抗字第 48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8 年 12 月 12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655 頁

海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係就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時,其應負賠償責任之範圍所設之實體上規定,並非為債權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之程序規定,債權人起訴後,船舶所有人本得同時為責任有無之抗辯及限制責任之主張。其為限制責任之主張時,海商法既無須先提存船舶價值、運費及其他附屬費於法院之規定,自不能命其負先為提存之義務。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68 年台抗字第 488 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