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年再字第 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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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2 年再字第 5 號
判例要旨
(一) 民法親屬編施行後夫納妾而與之同居者,即屬與人通姦,其妻自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款請求離婚。
(二) 推事在同一審級曾參與當事人間別一訴訟事件之裁判者,不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所定迴避原因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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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法親屬編施行後夫納妾而與之同居者,即屬與人通姦,其妻自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款請求離婚。
(二) 推事在同一審級曾參與當事人間別一訴訟事件之裁判者,不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所定迴避原因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