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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1 年台再字第 5 號

日期 41 年 08 月 07 日

判例要旨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並依同法第五百零一條應準用於再審訴訟程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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