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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1 年台上字第 5051 號

日期 71 年 12 月 08 日

判例要旨

買賣並非處分行為,故公同共有人中之人,未得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出賣公同共有物,應認為僅對其他公同共有人不生效力,而在締約當事人間非不受其拘束。苟被上訴人簽立之同意書,果為買賣,縱出賣之標的為公同共有土地,而因未得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對其他公同共有人不生效力。惟在其與上訴人間既非不受拘束,而如原審認定之事實,該土地其後又已因分割而由被上訴人單獨取得,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就該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尚非不應准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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