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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台上字第 518 號

日期 52 年 02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契約成立後,債務人有依契約內容而為履行之義務,縱其契約標的為給付不能,不免罹於無效,而對於非因過失信其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仍負賠償責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2 年台上字第 518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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