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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年滬抗字第 5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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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7 年滬抗字第 52 號

日期 26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規定,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未繳裁判費者,依同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之準用,審判長固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但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一條規定,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但書之程序,此項規定,亦在準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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