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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6 年上字第 5356 號

日期 36 年 10 月 07 日

判例要旨

妻處分其夫之不動產,通常固不屬於民法第一千零零三條第一項,所謂日常家務之範圍,惟其夫應負擔家庭生活費用而在淪陷期間僑居海外者,關於支付家庭生活之必要行為,不得謂非日常家務,如依其情形,妻非處分其夫之不動產不能維持家庭生活,而又不及待其夫之授權者,其處分不動產,自屬關於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必要行為,應解為包括於日常家務之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6 年上字第 5356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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