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6 年上字第 5356 號
判例要旨
妻處分其夫之不動產,通常固不屬於民法第一千零零三條第一項,所謂日常家務之範圍,惟其夫應負擔家庭生活費用而在淪陷期間僑居海外者,關於支付家庭生活之必要行為,不得謂非日常家務,如依其情形,妻非處分其夫之不動產不能維持家庭生活,而又不及待其夫之授權者,其處分不動產,自屬關於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必要行為,應解為包括於日常家務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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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處分其夫之不動產,通常固不屬於民法第一千零零三條第一項,所謂日常家務之範圍,惟其夫應負擔家庭生活費用而在淪陷期間僑居海外者,關於支付家庭生活之必要行為,不得謂非日常家務,如依其情形,妻非處分其夫之不動產不能維持家庭生活,而又不及待其夫之授權者,其處分不動產,自屬關於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必要行為,應解為包括於日常家務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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