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開標應由執行法官當眾開示,並朗讀之。拍賣程序係在利害關係對立之不特定多數關係人注視下公開行之,其執行程序事項有即斷即決之必要,以期其程序明確。故應買人雖得委任他人代理應買,惟應即時提出證明書,以證明合法授權之事實,如未提出證明書,代理權即有欠缺,其投標無效,性質上自不許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定期命補正之規定。
85 年台抗字第 55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85 年 10 月 23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938、134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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