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6 年台抗字第 58 號
判例要旨
法院依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所為之裁定,在破產程序中該債權是否可以加入,及其數額若干,雖專以該裁定為準。但該裁定並無實體上確定債權及其數額之效力,故當事人對實體上有爭執者,非另行訴請確定無由解決,在訴訟中並可依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以謀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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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所為之裁定,在破產程序中該債權是否可以加入,及其數額若干,雖專以該裁定為準。但該裁定並無實體上確定債權及其數額之效力,故當事人對實體上有爭執者,非另行訴請確定無由解決,在訴訟中並可依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以謀救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