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所為之裁定,在破產程序中該債權是否可以加入,及其數額若干,雖專以該裁定為準。但該裁定並無實體上確定債權及其數額之效力,故當事人對實體上有爭執者,非另行訴請確定無由解決,在訴訟中並可依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以謀救濟。
56 年台抗字第 5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6 年 01 月 26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308、130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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