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年聲字第 59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2 年聲字第 597 號
判例要旨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不得斟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未發生或未主張之事實,故基於此項事實之法律關係為他訴訟之標的時,縱令本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在實體法上以該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第三審之裁判仍不以此為先決問題,自不得援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命在他訴訟終結前,中止第三審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