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5 年台上字第 597 號
判例要旨
被上訴人於民國四十四年十月三日接受上訴人催告,限期三日支付積欠是年一月份至九月份租金後,即於同月五日將此項租金全部,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提存,並經上訴人受領,既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則上訴人受領被上訴人在催告期限內提存之租金,縱使被上訴人之提存,有不合法定要件情事,亦於上訴人無甚損害。依民法第二百十九條關於行使債權,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之規定,上訴人自不得僅以提存不合法定要件,為主張不生清償效力之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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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於民國四十四年十月三日接受上訴人催告,限期三日支付積欠是年一月份至九月份租金後,即於同月五日將此項租金全部,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提存,並經上訴人受領,既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則上訴人受領被上訴人在催告期限內提存之租金,縱使被上訴人之提存,有不合法定要件情事,亦於上訴人無甚損害。依民法第二百十九條關於行使債權,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之規定,上訴人自不得僅以提存不合法定要件,為主張不生清償效力之論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