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行使撤銷權時,衹須對債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發生效力,毋庸訴請法院為撤銷之判決,此與同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不同。
53 年台上字第 606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3 年 03 月 12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30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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