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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3 年台上字第 607 號

日期 43 年 07 月 28 日

判例要旨

主債務人對於上訴人之債務,僅係不為給付,而非不能履行,上訴人不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請求如應為加倍返還定金。惟上訴人如與主債務人確已解除契約,則上訴人請求加倍返還定金雖屬不當,但法院可不受當事人法律上主張之拘束,應適用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認主債務人負有返還原付定金,回復原狀之義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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