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3 年台上字第 634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既為某國或某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經理人,而又不能證明該分公司在中國境內另有指定之代表人,自難謂非該分公司之負責人,其在該分公司對於被上訴人所負給付價金之債務未履行完畢之前,遽以該公司無意在中國境內繼續營業,向主管管署聲請撤回認許,致被上訴人之前開價金無從受償,顯屬違反公司法第三百條但書之規定,依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條準用第三十條之結果,被上訴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自應由上訴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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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既為某國或某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經理人,而又不能證明該分公司在中國境內另有指定之代表人,自難謂非該分公司之負責人,其在該分公司對於被上訴人所負給付價金之債務未履行完畢之前,遽以該公司無意在中國境內繼續營業,向主管管署聲請撤回認許,致被上訴人之前開價金無從受償,顯屬違反公司法第三百條但書之規定,依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條準用第三十條之結果,被上訴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自應由上訴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