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年上字第 63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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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上字第 638 號
判例要旨
本訴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八百元以下,反訴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八百元,而以本訴與之合併辯論及裁判者,除經當事人合意外,不得依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仍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後段之規定自明。是本訴與反訴均係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定其適用之程序者,於簡易訴訟程序提起應依通常訴訟程序之反訴,不得依同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認為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