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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渝上字第 639 號

日期 27 年 05 月 06 日

判例要旨

當事人能力,即指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受訴之能力,此項能力之有無,專依當事人本身之屬性定之,當事人之適格,則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兩者迥不相同。本件上訴人為生存中之自然人,依民法第六條之規定,既有權利能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即有當事人能力。縱令上訴人就訟爭之債權無實施訴訟之權能,亦屬當事人不適格,究不得謂無當事人能力,原判決認上訴人無當事人能力,適用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駁回其訴,自屬違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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